主要業務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定之提存事項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代理繼承事件:陳報遺產清冊、聲請拋棄繼承

何時申請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土地法第72條)
申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權利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土地法第79之1條)
何時申請土地測量?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方、分割、合併或變更。
二、因界曲拆而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地籍劃量實施規則第204條)
何時申請建物測量?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同規則第258條)
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造者。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
三、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者。(同規則第259條)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申請複丈。(同規則第260條)
申請土地登記可能需繳納哪些稅呢?
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
契稅: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印花稅: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取簿、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印花稅條例第5條)
遺產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贈與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